应该说,在国内目的犯的研究还是较为薄弱的,资料也比较匮乏。2004年著名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在《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发表《目的犯的法理探究》一文后,学界对目的犯的关注持续增长。但对目的犯问题进行全面系统探究的论著并不算多,近年除了2008年付立庆博士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以目的犯为中心的展开》一书外,欧阳本祺博士所著的这本《目的犯研究》可谓该领域研究的代表作品。 对目的犯问题,作者所持的基本观点是:目的犯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该目的要么有助于明确犯罪故意的内容,使此犯罪故意能够很容易地区别于其他犯罪故意,要么能够对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产生影响。断绝的结果犯的目的是直接故意的内容;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目的是故意之外的主观超过要素。对目的犯的研究必须采用类型思维方告。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不是开放的构成要件,其适用方法是限制解释;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是开放的构成要件,其适用方法是目的性限缩。 开宗明义,作者首先在引言部分提出了目的犯研究中的几个核心疑问:如何界定目的犯?目的犯与故意之间是何关系?如何解释非法定目的犯?这些基本问题无疑也是一直以来造成目的犯理论纷争的主要争议焦点。 虽然目的犯这个概念在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尚有存在的余地,但是系统讨论目的犯这个论题必定需要探究它在德日刑法中的源流。作者在正文第一章用一定篇幅在传统德日刑法理论中为目的犯概念追根溯源,并对我国刑法知识体系中的目的犯理论发展进行了梳理。这些知识整理工作对作者对目的犯的基本立场起到了铺垫的作用:目的犯之目的既可以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也可以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而并非只要刑法分则有“目的”、“意图”、“为了……”等规定的,就是目的犯;目的犯可以分为断绝的结果犯(直接目的犯)和短缩的二行为犯(间接目的犯);在断绝的结果犯中,目的是故意的要素,在短缩的二行为犯中,目的是故意之外的主观超过要素,所以,断绝的结果犯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短缩的二行为犯既可以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也可以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中。 在明确了这些基本立场后,作者对目的犯的属性(即目的与故意关系问题)、目的犯的本质(即目的与动机的关系问题)、目的犯的功能、目的犯的犯罪形态(包括目的犯的完成形态、罪数形态、共犯形态)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而深入的探讨,这些研究无疑为困扰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提供了系统性的解释路径。难能可贵的是,作者最后将研究的视角落于我国的现行刑法中,对不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和真正的非法定目的犯两类目的犯提出了相对合理的刑法解释方法。 在刑法研究领域,越是关注于细节问题,越是需要深厚的理论研究功底。从本书的字里行间,便可体会到作者对刑法理论研究的炽烈热爱,感受到作者对刑法学知识体系去苏俄化并向德日化转型的热情实践。应该说在一定意义上,我们过去已经掌握的苏俄刑法知识可能成为我们接受德、日刑法知识的某种障碍与遮蔽。但作者对德日刑法知识的娴熟掌握,为目的犯理论在德日刑法和中国刑法间的自由穿梭提供了技术性的保障。当然,本书在理论与当下司法实践结合上问题上仍显不足,但是作为一本理论研究型作品,本书仍不失为一本优秀的刑法学读物。
文/聂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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